忻自然资发〔2024〕112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开发(示范)区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
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2〕14号)的精神和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部省精神,全力保障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尽快推进落地,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临时用地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涉及省级及以上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的,需经省林草局批复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用地规划许可(按市、县权限确定)和临时用地审批,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审批纳入“忻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审批联办在线服务平台”实行全程网办。临时用地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二、严把审核关口。临时用地,特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以及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建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临时用地年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四、审核批准时限。临时用地审批纳入“忻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审批联办在线服务平台”实行全程网办。临时用地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涉及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县、区)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临时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局核发批复时,应同步推送同级税务部门。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由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完税手续。
五、落实复垦要求。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临时用地批准后,临时用地申请人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将复垦所需资金预存入银行“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合同约定向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临时用地申请人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于符合办理延期复垦条件的临时用地,在临时使用土地面积不扩大、位置不调整、用途不改变、土地复垦要求无变化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
临时用地复垦完成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及时将临时用地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临时用地的复垦、验收标准和程序严格按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六、及时报部备案。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临时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且根据复垦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
七、加强批后监管。临时用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的批后监管负主责,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的利用和恢复进行督导。
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半年抽查一次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对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县(市、区),暂停新的临时用地审批,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对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等行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