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025年05月26日 10:05
21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 DB

DBJ04/242-2020

备案号: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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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报批稿

 

 

 

 

 

 

 

 

 

 

2020-1-18  20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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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DBJ04/242-2020

 

 

 

 

批准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编单位: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行日期:2020 5  1 

 

 

 

 

 

 

 

 

 

2020 太原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批)的通知》(晋建标字[2017]260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依据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我省原有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2-2012进行修订,制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4.建筑与围护结构;

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给水排水;7.电气;8.新能源应用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2.提高了节能目标,给出了我省主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按不同气候子区规定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3.修改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方法;4.增加了清洁取暖的规定,调整了集中供暖系统热源选择的优先次序,修订了对直接电供暖的限制要求,引导供暖系统降低供回水温度;5.限制本气候区居住建筑采用多用户共用冷源的集中空调或集中热水系统;6.更新并补充了设备系统的能效限值,完善了新风能量回收装置的性能要求;7.响应当前我国北方城市的供热改革,提供相应的指导原则和技术措施;8.增加了“采光”、“给水排水”、“电气”、 “新能源应用”等内容。

本标准中第4.1.34.1.44.1.54.2.14.2.24.2.75.1.15.1.55.1.95.1.105.2.1

5.2.45.2.75.4.36.3.26.3.36.3.41)、6.3.77.4.17.5.18.1.68.2.4条为强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的修订除供暖设计室外计算温度采用了山西省气象信息中心提供的1995年到2018年的气象资料外,其余均采用了山西省气象信息中心提供的2009年到2018年的气象资料。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由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5号;邮编03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 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 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省气象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冯高磊 杜艳哲 朱宝仁 刘岳栋 卫莉 赵彤霞 吕韶栋 朱泽荣王晓红 张波 董琭 燕向远 严平 杨佳辉 牛东伟 赵晓星 田世河程权 徐用生 张晓燕 王文春 师永国 肖一 晋煜 许晓琴 史源香屈志勇 乔嘉伟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张永胜 吴振洲 亢光君 杜震宇 吴建义 郝志杰 陆文渊 吕平段鹏飞


  1

  2

气候区属和设计能 5

建筑与围护结 6

4.1 一般规 6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 7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 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 15

5.1 一般规 15

5.2 热源、换热站及管 17

5.3 室内供暖系 20

5.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 21

给水排 22

6.1 一般规 22

6.2 建筑给水排 22

6.3 生活热水系 23

7.1 一般规 26

7.2 供配电系 26

7.3 电能计量与管 26

7.4 照明设 27

7.5 全装修居住建 27

新能源应 28

8.1 一般规 28

8.2 地源热泵系 28

8.3 空气源热泵系 29

8.4 太阳能系 30

附录 A 山西省各市县建筑节能计算用气象参 32

附录 B 山西省部分市县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 38

附录 C 面积和体积的计 39

附录 D 常用建筑材料的热工参 41

附录 E 部分外窗热工性能设计选用 44

附录 F 建筑遮阳系数的简化计 46

附录 G 平均传热系数简化计算方 50


附录 H 地面传热系数计 51

附录 J 管道与设备绝热厚 54

本标准用词说 56

引用标准名 57

条文说 59


Contents

 

General Provisions 1

Terms 2

Climate Zone and Energy Consumption 5

Building and Envelope 6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6

4.2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Design 7

4.3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11

HVAC 15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5

5.2 Heat Source,Heat Exchange Station and Heat Supply Network 17

5.3 Indoor Heating System 20

5.4 Ventil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System 2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22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22

6.2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of Buildings 22

6.3 Domestic Hot Water 23

Electic 26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26

7.2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 26

7.3 Electric Power Measure and Management 26

7.4 Lighting Design 27

7.5 Refined Decoration 27

Renewable Energy Application 28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28

8.2 Ground Source Heat Pump System 28

8.3 Air Source Heat Pump System 29

8.4 Solar Energy System 30

 

Appendix A Weather Data of Building Energy-efficiency for Cities and Counites in Shanxi Province 32

Appendix B Design Heating Loads and Energy Consunption of New Residential Buildings 38

Appendix C Calculation of Building Area and Volume 39

Appendix D Commonly Used Thermal Characteristics of Building Materials 41

Appendix E Thermal Characteristics for Building Exterior-window 44

Appendix F Simplification on Building Shading Coefficient 46

Appendix G Simplification on 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External Walls 50

Appendix H Calculation of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Ground 51

Appendix J Minimum thickness of Thermal resistance insulating layer of heating pipes and


equipment 54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5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57

Addition:Expalnation of Provisions

. 59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我省居住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适应国家清洁供暖的要求,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进一步降低建筑能耗,结合我省实际条件,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居住建筑包括住宅、集体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含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住宅式公寓、商住楼等综合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以及居住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 70%的托儿所、幼儿园等居住建筑。

居住建筑中的公共建筑部分,其面积大于总面积的 20%,且大于 1000m2 时,公共建筑部分应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T241。

1.0.3 我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必须进行节能设计,应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建筑热工和暖通设计将供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的用能效率。

1.0.4 我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1.1 供暖度日数 heating degree day based on 18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 18℃时,将该日平均温度与 18℃的差值乘以 1d,并将此乘积累加,得到一年的供暖度日数。

2.1.2 空调度日数 cooling degree day based on 26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高于 26℃时,将该日平均温度与 26℃的差值乘以 1d,并将此乘积累加,得到一年的空调度日数。

2.1.3 计算供暖期天数 heating period for calculation

采用滑动平均法计算出的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 5℃的天数。计算供暖期天数仅供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时使用,与当地法定的供暖天数不一定相等。

2.1.4 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 mean outdoor temperature during heating period

计算供暖期室外日平均温度的算术平均值。

2.1.5 体形系数 shape factor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等公共空间内墙及户门的面积。

2.1.6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为单位温差时,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传递的热量。

2.1.7 热桥 thermal bridge

围护结构中热流强度显著增大的部位。

2.1.8 外墙主断面传热系数

未考虑墙上存在的热桥影响得到的外墙传热系数。

2.1.9 围护结构单元的平均传热系数 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unit

考虑了围护结构单元中存在的热桥影响后得到的传热系数,简称:平均传热系数。

2.1.10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modification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考虑太阳辐射对围护结构传热的影响而引进的修正系数。

2.1.11 地面当量传热系数

根据一个供暖期地面总的耗热量,计算出的温差为 1℃、单位时间通过单位地面面积的传热量。


2.1.12 窗墙面积比 window to wall ratio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之比。

2.1.13 建筑遮阳系数 shading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lement

在照射时间内,同一窗口(或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外表面)在有建筑外遮阳和没有建筑外遮阳的两种情况下,接收到的两个不同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2.1.14 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 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SHGC) of transparent envelope

在照射时间内,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如:窗户)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透光围护结构外表面(如:窗户)接收到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2.1.15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能耗,来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

2.1.16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能耗用的建筑。

2.1.17 换气次数 air change rate

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2.1.18 锅炉运行效率

供暖期内锅炉实际运行工况下的效率。

2.1.19 室外管网热输送效率 efficiency of network

管网输出总热量与输入管网的总热量的比值。

2.1.20 耗电输热比 EHR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1.21 耗电输冷(热)比[EC(H)R]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heat)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1.22 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of air source heat pump units

在特定工况条件下,单位时间内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量与耗电量的比值。


2.1.23 全装修居住建筑 full decoration residential buildings

在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管线作业完成、所有固定面全部铺装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供暖通风空调、照明供电及智能化系统等全部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置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居住建筑。




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

3.0.1 依据《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规定,山西省各市县气候区属见表 3.0.1 3.0.1 山西省各市县气候区属


一级区划名称

二级区划名称

区划依据

市县名称

 

 

严寒地区

1)

 

 

 C  

1C

 

 

 

3800HDD18<5000

右玉 五寨 神池 左云 平鲁 大同县 浑源 岢岚 大同 天镇 广灵 五台 宁武 岚县 阳高 朔州 静乐 偏关 交口 寿阳 和顺 灵丘 方山左权 山阴 娄烦 河曲




应县 怀仁 繁峙 忻州 兴县 保德 定襄 临县




中阳 代县 离石 蒲县 柳林 石楼 原平 榆社




阳曲 永和 武乡 隰县 古交 沁源 沁县 陵川

 

 

寒冷地区

A  

2A

2000HDD18<3800

CDD26≤90

盂县 安泽 榆次 乡宁 襄垣 昔阳 平顺 壶关

长治 汾阳 文水 潞城 太原 清徐 祁县 灵石

2)



吉县 长子 屯留 太谷 交城 乡宁 平遥 汾西




平定 孝义 高平 古县 阳泉 介休 霍州 黎城




沁水 绛县 浮山 洪洞 晋城 阳城 芮城 垣曲


 B  

2B

2000HDD18<3800

CDD26>90

夏县 翼城 临汾 新绛 临猗 稷山 运城 河津

平陆 永济 万荣 曲沃 侯马 襄汾 闻喜


注:山西省各市县的供暖度日数(HDD18)和空调度日数(CDD26见本标准附录 A

 

3.0.1 我省部分市县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见本标准附录 B


建筑与围护结构

1.1 一般规定

1.1.1 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应考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严寒和寒冷 A 区建筑的出入口应考虑防风设计,寒冷 B 区应考虑夏季通风。

1.1.2 居住建筑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建筑物不应设有三面外墙的供暖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多的外窗。

1.1.3 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 4.1.3 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 4.1.3 规定

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 4.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1.3 体形系数限值


气候区

建筑层数

≤3 

≥4 

严寒地区(1 

0.55

0.30

寒冷地区(2 

0.57

0.33


1.1.1 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 4.1.4 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 4.1.4

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 4.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1.4 窗墙面积比限值


窗墙面积比

严寒地区(1 

寒冷地区(2 

0.25

0.30

、西

0.30

0.35

0.45

0.50


注:1 外门及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中透光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不透光部分不应计入窗户面积。

2 封闭阳台的窗墙面积比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 阳台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设置保温隔墙和门窗时,按阳台内侧与房间相邻的隔墙上的窗(门)计算窗墙面积比。

(2) 阳台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无保温隔墙和门窗时,按封闭阳台外侧围护结构计算。

3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 60º至北偏西小于 60º的范围; “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 30º至偏南小于 60º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 30º偏西小于等于 30º的范围。

1.1.1 严寒地区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 0.10,寒冷地区不应大于 0.15。


1.1.2 建筑中面积和体积的计算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

1.1.3 楼梯间及外走廊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该窗和门应能密闭,门宜采用自动密闭措施。严寒地区在门厅等入口处应设门斗等保温避风设施,寒冷地区在门厅等入口处宜设门斗等保温避风设施。

1.1.4 严寒地区的楼梯间及外走廊应供暖。设置供暖的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的热工性能应满足本标准要求。非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宜采取保温措施。

1.1.5 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施。

1.1.6 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r应大于0.45;

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0

1.1.7 有采光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射比不应低于 0.4

1.1.8 围护结构保温做法应选用与其配套的材料和系统技术,选材应因地制宜,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政策,优先采用节约环保型、可再生型、耐久型材料。

1.1.9 建筑外墙保温应优先采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1.1.10 围护结构所采用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建筑防火构造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1.1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1.1.1 不同气候区属居住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 4.2.1-1~ 4.2.1-3 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 4.2.1-1~ 4.2.1-3 定的限值。当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 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2.1-1 严寒 C 1C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 [W/(m2·K)]

≤3 

≥4 

 

0.20

0.20

 

0.30

0.40

架空或外挑楼板

0.30

0.40

外窗

窗墙面积比≤0.30

1.6

2.0


0.30<窗墙面积比≤0.45

1.4

1.8

屋面天窗

1.6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 R [(m2·K)/W]

周边地面

1.80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2.00

4.2.1-2 寒冷 A 2A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 [W/(m2·K)]

≤3 

≥4 

 

0.25

0.25

 

0.35

0.45

架空或外挑楼板

0.35

0.45

外窗

窗墙面积比≤0.30

1.8

2.2

0.30<窗墙面积比≤0.50

1.5

2.0

屋面天窗

1.8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 R [(m2·K)/W]

周边地面

1.60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1.80

4.2.1-3 寒冷 B 2B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 [W/(m2·K)]

≤3 

≥4 

 

0.30

0.30

 

0.35

0.45

架空或外挑楼板

0.35

0.45

外窗

窗墙面积比0.3

1.8

2.2

0.3<窗墙面积比≤0.5

1.5

2.0

屋面天窗

1.8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 R [(m2·K)/W]

周边地面

1.50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1.60

: 1 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不包括土壤和其他构造层;

2 外墙(含地下室外墙)保温层应深入室外地坪以下,并超过当地冻土层的深度。


1.1.1 不同气候区属居住建筑内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 4.2.2-1 规定的限值;寒 B 2B 夏季外窗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表 4.2.2-2 规定的限值,夏季天窗的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 0.45。

4.2.2-1   内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 [W/(m2·K)]

严寒 C 

1C 

寒冷 A、B 

2A、2B 

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1.2

1.7

非供暖地下室顶板

(上部为供暖房间时

 

0.45

 

0.50

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

隔墙、楼板

1.5

1.5

分隔供暖非供暖空间的户门

1.5

2.0

分隔供暖设计温度温差大于5K 隔墙、楼板

1.5

1.5

4.2.2-2 寒冷 B  2B  夏季外窗太阳得热系数的限值

外窗的窗墙面积比

夏季太阳得热系数(东、西向

0.20<窗墙面积比≤0.30

--

0.30<窗墙面积比≤0.40

0.55

0.40<窗墙面积比≤0.50

0.50

 


1.1.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是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 G 的方法确定;

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计算;

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 H 的规定计算;

有建筑遮阳时,寒冷 B 区外窗和天窗应考虑遮阳的作用,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夏季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应满足本标准第 4.2.2 条的要求;建筑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 F 的规定计算;

当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 45°时,其平均传热系数按屋面取值,采光窗按南向取值;当屋面坡度大于 45°时,其平均传热系数按相应朝向外墙(外窗)取值;

防火隔离带应满足《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289 的相关规定,其


热阻不得小于外墙外保温系统热阻的 50%

1.1.2 寒冷 B 区建筑的南向外窗(包括阳台的透光部分)宜设置水平遮阳。东、西向的外窗宜设置活动遮阳。当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第 4.2.2 条对外窗太阳得热系数的要求。

注:在外窗封闭气体间层的外侧空腔中置入可调节的遮阳产品,可视同于活动式外遮阳。

1.1.3 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应设置凸窗,北向其他房间和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凸窗凸出(从外墙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 400mm;

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 15%;

凸窗不透光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不大于外墙的传热系数;

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1.1.4 门窗的保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窗宜选用标准化外窗,采用干法施工;

部分外窗的热工性能见本标准附录 E;

1.1.5 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严寒和寒冷地区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7106-2008 中规定的 6 级。

1.1.6 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应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

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2.1 条、第 4.2.2

条、第 4.2.6 条和第 4.2.7 条的规定,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本标准第 4.1.4 条的规定;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

能符合本标准第 4.2.1 条、第 4.2.6 条和第 4.2.7 条的规定,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表 4.1.4的规定时,可不对阳台外表面作特殊热工要求;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

不符合本标准第 4.2.1 条、第 4.2.6 条和第 4.2.7 条的规定时,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地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本标准第 4.2.1 条中所列限值的 120%;严寒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0 W/(m2·K);寒冷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2 W/(m2·K),


阳台外表面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 0.60,阳台和直接连通房间隔墙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本标准表 4.1.4 的限值。当阳台的面宽小于直接连通房间的开间宽度时,可按房间的开间计算隔墙的窗墙面积比。

1.1.7 门窗洞口的保温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窗(门)框(或附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密实,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外窗(门)洞口的侧墙面应做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窗(门)洞口室内部分的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少附加热损失;

当外窗(门)的安装采用金属附框时,应对附框进行保温处理。

1.1.8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均应进行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1.1.9 变形缝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保证变形缝两侧墙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变形缝净宽不大于 50mm 时,宜用岩棉板等高效保温材料将变形缝填满,按一个内墙对待;变形缝净宽大于 50mm 时,屋面和外墙的变形缝口部应用岩棉板等高效保温材料封闭,其深度不小于 500mm,还需对变形缝两侧墙体进行保温,保温材料的热阻严寒地区不小于 1.5(m2·K) /W,寒冷地区不小于 1.2(m2·K) /W。

1.1.10 地下室外墙应根据地下室不同用途,采取合理的保温措施。

1.1.11 应对外窗(门)框周边、穿墙管线和洞口进行有效封堵。应对装配式建筑的构件连接处进行密封处理。

1.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1.1.1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采用对比评定法。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大于参照建筑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

1.1.2 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建筑及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得低于以下基本要求:

窗墙面积比最大值不应超过表 4.3.2-1 的限值;

 

4.3.2-1 窗墙面积比最大值

朝向

严寒地区(1区

寒冷地区(2区

0.35

0.40

东、西

0.40

0.45


0.55

0.60

 

屋面、地面、地下室外墙的热工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 4.2.1 条规定的限值;

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和外窗传热系数最大值不应超过表 4.3.2-2 的限值。

 

4.3.2-2 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和外窗传热系数最大值

 

热工区划

外墙 K

[W/(m2·K)]

架空或外挑楼板 K

[W/(m2·K)]

外窗 K

[W/(m2·K)]

严寒C区(1C区

0.50

0.50

2.2

寒冷A区(2A区

0.60

0.60

2.5

寒冷B区(2B区

0.60

0.60

2.5

 

 

1.1.3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

设计建筑中不符合本标准第 4.1.3 条、第 4.1.4 条、第 4.2.1 条规定的参数,参照建筑应按本标准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其他参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1.1.4 建筑物供暖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能耗计算的时间步长不应大于 1 个月,应计算全年的供暖能耗;

应计算围护结构(包括热桥部位)传热、太阳辐射得热、建筑内部得热、通风热损失四部分形成的负荷,计算中应考虑建筑热惰性对负荷的影响;

围护结构材料的物理性能参数、空气间层热阻、保温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照本标准附录 D 取值;

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能耗计算应采用相同的软件和气象数据;

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算,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室的面积。

1.1.5 用于权衡判断计算的软件应具有下列功能:

考虑建筑围护结构蓄热性能的影响

可以计算换气次数对负荷的影响;

计算 10 个以上建筑空间。

1.1.6 主要计算参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计算温度18℃;

换气次数: 0.5h-1

供暖系统运行时间0:00~24:00;


照明功率密度5W/m2;

设备功率密度3.8W/m2;

人员设置:卧室 2 人、起居室 3 人,其他房间 1 人;

人员在室率、照明使用率、设备使用率符合表 4.3.6-1~ 4.3.6-3 的规定;

4.3.6-1 人员在室率

 

房间类型

时段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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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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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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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

1.0

1.0

1.0

0.5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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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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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0.0

0.5

0.5

1.0

1.0

1.0

1.0

厨房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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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0.0

0.0

0.0

1.0

0.0

0.0

0.0

0.0

1.0

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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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0.0

0.5

0.5

0.1

0.1

0.1

0.1

0.1

辅助房间

0.0

0.0

0.0

0.0

0.0

0.1

0.1

0.1

0.1

0.1

0.1

0.1

 

房间类型

时段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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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4

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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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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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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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居室

1.0

1.0

1.0

1.0

1.0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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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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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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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

0.1

0.1

0.1

0.1

0.1

0.1

0.1

0.5

0.5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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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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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0

0.0

0.0

 

4.3.6-2 照明使用率

 

房间类型

时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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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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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1.0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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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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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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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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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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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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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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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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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类型

时段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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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6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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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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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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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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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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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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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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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3 设备使用率

 

 

房间类型

时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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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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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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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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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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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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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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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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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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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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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居室

1.0

0.5

0.5

0.5

0.5

1.0

1.0

1.0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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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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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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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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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计算参数应按照附录 A 取值;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2.1 一般规定

 

2.1.1 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2.1.2 位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应设置供暖设施;位于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还应设置或预留设置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2.1.3 居住建筑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节能要求,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运行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2.1.4 居住建筑供暖热源应采用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暖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低品位工业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

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采用太阳能、热电联产的低品位余热、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或多能源互补的可再生能源复合应用形式;

不具备本条第 1、2 款的条件,但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2.1.5 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建筑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2.1.6 当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应分散设置。

2.1.7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供暖形式,可根据其使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2.1.8 除集中供暖的热源可兼作冷源的情况外,居住建筑不宜设多户公用冷源的集中供冷


系统。

2.1.9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计量装置;

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暖耗热量的结算点;

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置;

2.1.10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2.1.11 当供暖空调系统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

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规定选用;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的措施;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2.1.12 全装修的居住建筑中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5.1.14的规定。

 

5.1.14 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

类型

热效率η(%)

 

大气式灶

台式

62

嵌入式

59

集成灶

56

 

红外线灶

台式

64

嵌入式

61

集成灶

58


2.2 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2.2.1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2.1-1~表5.2.1-3 的数值。

5.2.1-1 燃液体燃料、天然气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

锅炉类型及燃料种类

锅炉热效率(%)

 

 

燃油燃气锅炉

重油

90

轻油

90

燃气

92

 5.2.1-2 燃生物质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

 

 

燃料种类

锅炉额定蒸发量 D(t/h)/额定热功率 Q(MW)

D≤10/Q≤7

D>10/Q>7

锅炉热效率(%)

生物质

80

86

 5.2.1-3 燃煤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

 

 

燃料种类

锅炉额定蒸发量 D(t/h)/额定热功率 Q(MW)

D≤20/Q≤14

D>20/Q>14

锅炉热效率(%)

层状燃烧锅炉

82

84

流化床燃烧锅炉

88

88

室燃(煤粉)锅炉产品

88

88

 

2.2.2 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及参数等条件合理确定,供热规模不宜过大。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

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不应多于10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直接供热的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燃气锅炉应安装烟气回收装置。

2.2.3 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暖热源。当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气炉自身应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相匹配。

2.2.4 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  2 级能效的要求。

2.2.5 热力站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且服务半径不宜过大;条件允许时,宜设楼宇式换热站或在热力入口设置混水装置;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不宜高于 130℃,回水温度不应高于 50℃。

2.2.6 当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2.2.7 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2.2.8 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应设水过滤器,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式,确定采用的水力平衡阀门或装置的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按照本标准第 5.2.10 条的规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系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力式定流量阀;

2.2.9 水力平衡阀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阀门调节性能和压差范围,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压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开度;

当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流量指示准确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GB/T29735 的要求;


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所需控制压差选择与管路同尺寸的阀门,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大值;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的压差控制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采暖空调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JG/T383 的要求;

当选择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动态平衡电动两通阀或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时,应保持阀权度 S = 0.30.5

2.2.10 当选配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EHR ,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应按式(5.2.10-1)计算,并应符合式

5.2.10-2的要求:


EHR

= 0.003096 å(G × H/h ) / Q

5.2.10-1


 

式中 EHR——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G ——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3/h)

H ——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 水柱)

hb ——每台运行水泵对应设计工作点效率;

Q ——设计热负荷(kW)


EHR

£ A(B + a å L)/DT

5.2.10-2


DT ——设计供回水温差;

A ——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本标准表 5.2.10 选取;

B ——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一级泵系数 B=20.4,二级泵系统 B=24.4

å L ——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a——å L 有关的计算系数,按如下规定选取或计算;å L 400m 时,a=0.0115

400m< å L 1000m 时,a=0.003833+3.067/ å L å L 1000m 时,a=0.006

 5.2.10 A 

设计水泵流量 G

G≤60m3/h

200 m3/hG60m3/h

G200m3/h

A 取值

0.004225

0.003858

0.003749


2.2.11 当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应具备全面、及时地反映锅炉运行状况的功能;

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改变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

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及时对运行状态作出判断;

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贮存历史数据;

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2.2.12 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2.3 室内供暖系统

 

2.3.1 集中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

 

2.3.2 室内的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系统。当采用单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散热器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或三通调节阀。

2.3.3 室内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散热器系统供水温度不应高于 80℃,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 10℃;

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楼)内的供水温度不应高于 4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 10℃。

2.3.4 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的集中供热小区,锅炉或换热站不宜直接提供温度低于 60的热媒。当外网提供的热媒温度高于 60℃时,宜在楼栋的供暖热力入口处设置混水调节装置。

2.3.5 当设计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供暖环路。在每户分水器的进水管上,应设置水过滤器。

2.3.6 室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施使设计工况下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 15%;在水力平衡计算时,要计算水冷却产生的附加压力,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 2/3


2.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2.4.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结合建筑设计,首先确定全年各季节的自然通风措施,并应作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通风效率,减少机械通风和空调的使用时间。当在大部分时间内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降温要求时,宜设置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设置的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不应妨碍建筑的自然通风。

2.4.2 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时,设备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3 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1455 中规定的能效等级 2 级。

2.4.3 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或其他形式集中空调系统时,空调系统冷源能效和输配系统能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的规定值。

2.4.4 集中空调系统在选配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的规定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 EC(H )R ]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

2.4.5 当采用双向换气的新风系统时,宜设置新风热回收装置,并应具备旁通功能。新风系统设置具备旁通功能的热回收段时,应采用变频风机。

2.4.6 新风热回收装置的选用及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新风能量回收装置在规定工况下的交换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21087 的规定;

根据卫生要求新风与排风不可直接接触的系统,应采用内部泄漏率小的回收装置;

可根据最小经济温差(焓差)控制热回收旁通阀;

应进行新风热回收装置的冬季防结露校核计算;

新风热回收系统应具备防冻保护功能。


给水排水

 

3.1 

 

3.1.1 建筑给水排水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和《山西省用水定额》DB 14/T 1049.3 的相关规定。

3.1.2 设有供水可靠的市政或小区供水管网的建筑,应充分利用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3.1.3 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和设备,并设置合理的计量装置。

3.1.4 有计量要求的水加热、换热站室,应安装计量装置。

 

3.2 建筑给水排水

 

3.2.1 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建筑的各类供水系统应竖向分区,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 0.45MPa

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分区;

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 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3.2.2 加压供水方式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物高度、安全供水、用水系统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

3.2.3 供水加压泵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以保证设计工况下水泵效率处在高效区。应选择具有随流量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特性的供水加压泵。给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泵节能评价值。

3.2.4 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用水负荷中心部位。条件许可时,生活储水箱

(池)宜减少与用水点的高差,尽量高位设置。

 

3.2.5 给水系统的管材及附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低阻力的管材和管件。

选用性能高的阀门。

管材与管件连接的密封材料应卫生、严密、耐腐蚀、耐压及寿命长。

3.2.6 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宜采用重力流直接排入室外污、废水管网。




1.1 生活热水系统

 

1.1.1 生活热水的热源应根据建筑类别、高度、使用标准、使用特征、能源结构及价格、节能环保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居住建筑的生活热水系统宜分散设置,当采用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可以采用以下热源形式:

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太阳能、地热;

除有其他用气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油和燃气锅炉制备的蒸汽,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1.1.2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 中规定的 2 级能效要求。

1.1.3 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标准 5.2.1 条的规定。

1.1.4 当无条件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需以太阳能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居住建筑应根据屋面可设置集热器的有效面积和计算集热器总面积,按以下要求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12 层及其 12 层以下的住宅所有住户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其他高层住宅逆 12层的所有住户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符合 F wx A jz 的高层住宅,也宜设置供应楼内所有用户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1.1.5 判定住宅是否必须设置供应全楼所有用户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屋面能够设置集热器的有效面积 Fwx 应按式(6.3.5-1)确定,计算集热器总面积 Ajz 应按式(6.3.5-2)确定。

Fwx=0.4Fwt 6.3.5-1

 

Ajz=2.0mz 6.3.5-2

 

式中 Fwx——屋面能够设置集热器的有效面积m2 Fwt——屋面水平投影面积m2

0.4——屋面能够设置集热器的有效面积占屋面总投影面积的比值; Ajz——计算集热器总面积m2


mz——建筑物总户数;

 

2.0——太阳能保证率为 0.5 时,满足每户热水量需要的屋面集热器面积(m2/

 

1.1.6 按本标准第 6.3.4 条判定必须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住宅,其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无南向遮挡的平屋面和南向坡屋面的最小投影面积不应小于计算集热器总面积

Ajz  2.5 倍。

屋面装饰构架等设施不应影响太阳能集热板的日照要求。

女儿墙实体部分高度距屋面完成面不宜大于 1.1m

1.1.7 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 10kW 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6.3.7 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6.3.7 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W/W

 

制热量(kW

热水机型式

普通型

低温型

 

H10

一次加热式

4.40

3.70

循环加热

不提供水泵

4.40

3.70

提供水泵

4.30

3.60

 

1.1.8 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 60℃。

 

1.1.9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检测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系统热水耗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值应进行监测;

 

对设备运行状态应进行检测及故障报警;

 

对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应进行监测;

 

装机数量大于等于三台的工程,应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1.1.10 生活热水系统其他要求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物同时投入使用。

集中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机械循环系统,循环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证热水供水干管和立管中的热水循环;

2)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


8m

3) 要求标准较高的热水系统,应保证支管中的热水循环,或采取生活热水自调控电伴热保温。

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生活热水输(配)水、循环回水干(立)管、水加热器、贮水箱等均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 的规定。室外保温直埋管道不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上。


电气

2.1 一般规定

2.1.1 应选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低耗损、谐波发射量少、能效高、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的电气装置.

2.1.2 住宅建筑套内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及应急照明线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相关规定。

2.1.3 当一个单元设有两部及以上电梯时,应选用具有节能运行控制模式的控制系统。

2.1.4 风机、水泵及电梯等用电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型产品,并采取有效的节能控制措施。

 

 

2.2 供配电系统

2.2.1 变配电所(室)的位置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应尽量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2.2.2 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 250kW 以上时,宜以 10(6)kV 供电。

2.2.3 变压器应选用 D,yn11 接线组别的电力变压器,且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 的相关规定。

2.2.4 合理选择变压器的容量,负载率宜在 75%~85%;合理选择变压器台数,适当设置低压联络线,便于变压器经济运行。

2.2.5 变压器低压侧应集中设置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宜采取谐波抑制措施,功率因数不宜低于 0.95。

2.2.6 配电系统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不宜大于 15%

 

 

2.3 电能计量与管理

2.3.1 居住建筑应分户计量,分户计量表应分层集中安装。

2.3.2 公用设施应设置用于能源管理的电能表。

2.3.3 居住建筑需要对用电情况分项计量时,配电箱内安装的用于能源管理的电能表宜采用模数化导轨安装的直接接入静止式交流有功电能表。

2.3.4 采用能源监测系统的居住区,应为能源监测系统设立监测中心。


2.4 照明设计

2.4.1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走道等室内公共场所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灯具及有利于节能的控制方式。应急、疏散照明采用节电控制时,应有消防时强制点亮措施。

2.4.2 居住小区地下车库,条件允许时宜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施。在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或天然采光设施的区域,灯具布置及控制方式应按照环境照度分区设计。

2.4.3 居住区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灯具,并采用节电控制措施。

 

 

2.5 全装修居住建筑

2.5.1 全装修居住建筑住户内,各房间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规定的现行值。

2.5.2 装修设计选用家用电器时,宜采用达到我国能效标识二级以上等级的产品,谐波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容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17625.1 规定的 A 类、C 类和 D 类设备的谐波电流限值要求。


新能源利用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应做到全年综合利用,根据使用地的资源条件、气候类型、实际需求和系统适用性,实现为建筑物提供电力、生活热水、供暖或供冷的功能。

3.1.2 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3.1.3 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应根据适用条件和投资规模确定该类能源可提供的用能比例或贡献率。当采用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系统为用户供冷/暖时,应根据项目负荷特点和当地资源条件进行适宜性分析,采用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系统一次能源利用率应高于本项目可用的常规能源一次能源利用率。

3.1.4 对已有城镇集中供暖难以到达地区或农村,宜因地制宜推行空气源、地源等热泵供暖;根据电力、燃气、余热条件,使用电热泵、燃气、余热等适宜的热泵设备;具备城市污水、江河湖水体热源条件的,要适度进行水源热泵的集中利用;具备中深层地热资源的地区,要整体规划、集约化开发,尽可能按集中供暖方式建设;生物质发电尽可能实行热电联产集中供暖,不具备建设生物质热电厂条件的地区,可推广生物质锅炉供暖或生物质成型燃料。

3.1.5 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可再生能源利用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运行技术要求中宜明确采用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运行策略。

3.1.6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得降低本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3.2 地源热泵系统

 

3.2.1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应根据水文地质勘察资料进行设计。


3.2.2 地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并对浅层地热能资源进行勘察,确定地埋管换热系统实施的可行性与经济性。当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的应用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5000 m2 时,应进行热响应试验。

3.2.3 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应进行全年动态负荷计算,最小计算周期不应小于 1 年。计算周期内,地源热泵系统总释热量与其总吸热量应平衡。

3.2.4 地下水换热系统必须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浪费及污染。系统投入运行后,应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进行定期监测。

3.2.5 河流与湖泊等水源地源热泵系统应对地表水体资源和水体环境进行评价,并取得当地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

3.2.6 地埋管、闭式地表水和河水换热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3.2.7 系统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应对典型房间室内温度、系统热源侧与用户侧进出水温度和流量、热泵系统耗电量进行监测。

 

 

3.3 空气源热泵系统

 

3.3.1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有效制热量,应根据室外温、湿度及结、除霜工况对制热性能进行修正。采用空气源多联式热泵机组时,还需根据室内、外机组之间的连接管长和高差修正。

3.3.2 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空气源热泵机组平衡点温度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3.3.3 安装分体式空气源热泵(含空调器、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应避免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和太阳辐射措施;

对化霜水应采取可靠措施有效组织排放;


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3.3.4 供暖系统中选用的空气源热泵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冬季设计工况下,寒冷地区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 2.0,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 2.2

冬季设计工况下,严寒地区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 1.8,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 2.0

在最初融霜结束后的连续制热运行中,融霜所需时间总和不应超过一个连续制热周期的 20%。

3.3.5 空气源热泵机组形式应考虑以下使用条件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低温、防冻等工况运行;

部分负荷供暖工况运行。

 

 

3.4 太阳能系统

 

3.4.1 条件时宜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3.4.2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并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

3.4.3 太阳能集热器的支撑结构应满足太阳能集热器运行状态的最大荷载和作用。

 

3.4.4 结构设计应为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埋设预埋件或其他连接件。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3.4.5 安装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电池板的建筑,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电池板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3.4.6 在阳台设置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在阳台栏板上的集热器支架应与阳台栏板上的预埋件牢固连接。

 

集热器构成阳台栏板时,应满足阳台栏板的刚度、强度及防护功能要求。

 

3.4.7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使用条件采取防冻、防结霜、防过热、防热水渗漏、防雷、防雹、抗风、抗震和保证电气安全等技术措施。


3.4.8 为防止因系统过热而设置的安全阀应安装在泄压时排出的高温蒸汽和水不会危及周围人员的安全的位置上,并应配备相应的措施;其设定的开启压力,应与系统可耐受的最高工作温度对应的饱和蒸汽压力相一致。

3.4.9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中的太阳能集热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正常使

用寿命不应少于 15 年。其余组成设备和部件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4.10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能参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

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且应符合表 8.4.10 的规定。

8.4.10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η(%)

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供暖系统

太阳能空调系统

η≥42

η≥35

η≥30


A 山西省各市县建筑节能计算用气象参数

 

气候属区

 

市县

 

HDDl8

(℃·d)

 

CDD26

(℃·d)

计算供暖期

室外平温 te (℃)

天数 z(d)

供暖设计室外计温 tw (℃)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

m/s)

 

 

 

 

 

 

 

 

 

严寒 C 

1C 

右玉

4945

2

-6.2

172

-20.7

2.0

大同县

4334

7.8

-5.2

156

-17.9

1.9

五寨

4524

0.5

-5.1

159

-18.7

2.3

大同

4272

9.6

-4.9

157

-16.1

2.4

浑源

4308

5.0

-4.9

158

-17.3

2.2

广灵

4193

3.7

-4.7

155

-17.8

2.6

天镇

4196

4.5

-4.6

155

-16.5

2.5

平鲁

4399

4.8

-4.6

158

-16.2

3.0

左云

4484

4.0

-4.6

167

-16.9

2.7

岢岚

4308

1.5

-4.2

158

-16.6

2.6

神池

4519

1.5

-4.1

168

-16.6

4.1

阳高

4054

5.3

-4.0

153

-15.5

2.3

偏关

3961

9.8

-3.8

152

-15.7

1.7

五台

4178

3.0

-3.8

156

-15.1

1.9

朔州

3999

5.5

-3.8

154

-15.7

1.7

河曲

3802

14.9

-3.5

148

-15.9

1.6

山阴

3809

6.5

-3.4

144

-14.9

2.1

岚县

4093

0.7

-3.3

155

-15.2

2.4


续表附A

 

气候属区

 

市县

 

HDDl8

(℃·d)

 

CDD26

(℃·d)

计算供暖期

室外平温度

te(℃)

天数 z(d)

供暖设计室外计温度

tw(℃)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m/s)

 

 

 

 

严寒 C 

1C 

灵丘

3913

3.8

-3.3

152

-13.9

1.7

宁武

4109

4.3

-3.3

155

-14.4

3.1

静乐

3966

2.3

-3.0

154

-14.1

1.7

寿阳

3947

2.1

-2.9

154

-13.1

2.1

方山

3903

3.4

-2.8

151

-14.1

2.7

娄烦

3807

1.4

-2.7

150

-13.0

1.4

左权

3876

3.3

-2.7

149

-12.8

1.9

和顺

3924

0.8

-2.4

152

-13.0

1.8

交口

3950

0.0

-2.0

153

-12.0

2.4

 

 

 

 

 

寒冷 A 

2A 

怀仁

3741

13.1

-3.2

144

-13.9

1.9

应县

3745

14

-3.2

144

-14.9

1.8

定襄

3599

8.5

-3.2

135

-13.4

1.1

繁峙

3716

7.4

-3.0

143

-13.2

1.9

代县

3601

5.9

-3.0

136

-12.6

2.0

忻州

3539

8.7

-3.0

132

-13.5

1.7

兴县

3503

16.5

-2.9

131

-13.4

2.4

保德

3418

34.5

-2.8

131

-12.7

1.6

阳曲

3629

10.6

-2.6

142

-12.3

1.6

临县

3491

5.5

-2.6

130

-12.4

2.1

永和

3436

10

-2.4

130

-11.8

1.2


续表附A

 

气候属区

 

市县

 

HDDl8

(℃·d)

 

CDD26

(℃·d)

计算供暖期

室外平温度

te(℃)

天数 z(d)

供暖设计室外计温度

tw(℃)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m/s)

 

 

 

 

 

 

 

 

 

寒冷 A 

2A 

原平

3375

12.5

-2.2

131

-11.2

1.9

蒲县

3475

2.3

-2.2

130

-11.5

2.7

隰县

3424

3.8

-2.1

129

-11.3

1.8

中阳

3682

2.3

-2.1

145

-12.6

2.8

沁县

3408

3

-2.0

131

-11.4

1.0

榆社

3597

2.1

-2.0

142

-11.6

1.9

安泽

3400

4.3

-1.9

130

-11.2

1.4

古交

3414

5.1

-1.9

131

-10.5

2.2

石楼

3293

11.7

-1.8

128

-11.2

1.9

离石

3275

14.7

-1.8

127

-11.7

1.9

武乡

3370

2.7

-1.7

130

-11.3

1.5

沁源

3486

1.5

-1.7

139

-12.0

1.5

柳林

3186

29.7

-1.6

126

-10.9

1.8

大宁

3140

19.2

-1.6

125

-10.3

1.5

襄垣

3248

6.7

-1.6

127

-10.6

1.5

长子

3296

2.6

-1.5

128

-10.1

2.0

榆次

3191

17.8

-1.5

126

-10.2

2.1

昔阳

3313

6.2

-1.5

129

-9.9

2.0

交城

3139

17.1

-1.4

125

-10.1

1.4

盂县

3431

4.6

-1.4

140

-10.2

2.3


续表附A

 

气候属区

 

市县

 

HDDl8

(℃·d)

 

CDD26

(℃·d)

计算供暖期

室外平温度

te(℃)

天数 z(d)

采暖设计室外计温度

tw(℃)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m/s)

 

 

 

 

 

 

 

 

 

寒冷 A 

2A 

平顺

3368

1.2

-1.3

130

-9.6

2.2

文水

3078

18

-1.3

122

-10.3

1.5

潞城

3227

3.5

-1.2

127

-9.7

1.5

清徐

3089

20.6

-1.2

124

-9.4

1.7

太原

3104

18.2

-1.2

125

-9.7

1.7

太谷

3085

19

-1.2

124

-9.7

1.9

汾阳

3068

19.8

-1.0

121

-10.5

1.9

壶关

3250

2.2

-1.0

127

-10.5

2.3

陵川

3475

0.7

-1.0

141

-9.8

1.9

吉县

3095

12

-1.0

124

-9.5

1.8

阳泉

3060

17.1

-1.0

123

-7.7

2.3

祁县

3006

22.5

-0.9

120

-9.7

1.8

平定

3055

16.9

-0.9

122

-8.3

2.3

平遥

3054

19.3

-0.9

123

-9.4

2.0

屯留

3131

3.6

-0.9

125

-9.3

1.6

灵石

3044

20.5

-0.9

122

-9.2

1.5

长治

3145

2.4

-0.8

122

-9.6

2.5

孝义

2970

26.9

-0.7

119

-9.3

1.8

乡宁

3077

7.7

-0.7

122

-9.4

2.1

高平

3041

7.1

-0.6

123

-9.0

1.4


续表附A

 

气候属区

 

市县

 

HDDl8

(℃·d)

 

CDD26

(℃·d)

计算供暖期

室外平温度

te(℃)

天数 z(d)

供暖设计室外计温度

tw(℃)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m/s)

 

 

 

 

 

寒冷 A 

2A 

黎城

2999

9.8

-0.6

121

-8.5

2.0

霍州

2778

49.2

-0.5

108

-7.6

1.5

古县

2905

31.9

-0.5

120

-8.2

1.4

沁水

3049

5.4

-0.4

122

-8.0

2.6

汾西

3004

12.6

-0.4

121

-8.5

2.1

介休

2887

28.5

-0.3

117

-8.7

2.1

洪洞

2584

82.7

-0.1

98

-6.9

1.3

绛县

2716

50.2

0.0

108

-7.6

1.8

浮山

2724

34.5

0.1

108

-7.3

1.5

芮城

2524

79.5

0.4

96

-6.1

2.4

晋城

2722

19.9

0.5

111

-6.6

2.2

阳城

2646

30.3

0.5

107

-6.3

1.6

垣曲

2418

55

1.5

102

-4.6

2.3

 

 

 

寒冷 B 

2B 

夏县

2551

129.6

-0.1

99

-7.3

1.7

曲沃

2498

108.5

0.2

97

-7.0

1.4

闻喜

2539

92.4

0.3

98

-6.5

1.4

侯马

2476

103.9

0.3

96

-6.6

1.4

翼城

2477

101.6

0.4

96

-6.5

1.3

襄汾

2447

102.8

0.5

96

-6.7

1.8

万荣

2455

114.7

0.5

96

-7.1

1.4


 

续表附A

 

气候属区

 

市县

 

HDDl8

(℃·d)

 

CDD26

(℃·d)

计算供暖期

室外平温度

te(℃)

天数 z(d)

供暖设计室外计温度

tw(℃)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m/s)

 

 

寒冷 B 

2B 

临汾

2373

132.3

0.8

95

-5.9

1.2

运城

2320

172.3

1.0

94

-5.0

1.9

稷山

2336

145.5

1.0

95

-5.8

2.4

新绛

2353

136.9

1.0

94

-5.8

1.4

临猗

2299

136.6

1.3

94

-5.2

2.2

平陆

2272

137.9

1.5

93

-4.2

1.7

永济

2217

154.5

1.6

92

-4.3

2.3

河津

2217

138.6

1.6

92

-4.5

2.1


附录B 山西省部分市县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

 

 

 

 

城镇

 

气候区

累计热负荷

[kW·h/(m2·a)]

供暖能耗

[kW·h/(m2·a)]

大同

1C

25.8

31.9

太原

2A

19.4

23.9

介休

2A

16.7

20.7

离石

2A

23.9

29.6

原平

2A

17.3

21.3

运城

2B

13.2

16.3

阳城

2A

14.2

17.5


附录 C 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C.0.1 建筑面积A0,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算,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室的面积。

C.0.2 建筑体积V0,应按与计算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建筑物外表面和底层地面所围成的体积计算。

C.0.3 换气体积(V ,当楼梯间及外廊不供暖时,应按 V0.60 V0 计算;当楼梯间及外廊供暖时,应按 V0.65V0 计算。

C.0.4 屋顶或顶棚面积,应按支承屋顶的外墙外包线围成的面积计算。

C.0.5 外墙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某一朝向的外墙面积,应由该朝向的外表面积减去外窗面积构成。

C.0.6 外窗(包括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和有无阳台分别计算,取洞口面积。

C.0.7 外门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取洞口面积。

C.0.8 阳台门下部不透明部分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取洞口面积。

C.0.9 地面面积,应按外墙内侧围成的面积计算。

C.0.10 地板面积,应按外墙内侧围成的面积计算,并应区分为接触室外空气的地板和不供暖地下室上部的地板。

C.0.11 凹凸墙面的朝向归属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某朝向有外凸部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凸出部分的长度(垂直于该朝向的尺寸)小于或等于 1.5 m 时,该凸出部分的全部外墙面积应计入该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2) 当凸出部分的长度大于 1.5 m 时,该凸出部分应按各自实际朝向计入各自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当某朝向有内凹部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凹入部分的宽度(平行于该朝向的尺寸)小于 5 m,且凹入部分的长度小于或等于凹入部分的宽度时,该凹入部分的全部外墙面积应计入该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2) 当凹入部分的宽度(平行于该朝向的尺寸)小于 5 m,且凹入部分的长度大于凹入部分的宽度时,该凹入部分的两个侧面外墙面积应计入北向的外墙总面积,该凹入部分的正面外墙面积应计入该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3) 当凹入部分的宽度大于或等于 5m 时,该凹入部分应按各实际朝向计入各自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C.0.12 内天井墙面的朝向归属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内天井的高度大于等于内天井最宽边长的 2 倍时,内天井的全部外墙面积应计入北向的外墙总面积;

当内天井的高度小于内天井最宽边长的 2 倍时,内天井的外墙应按各实际朝向计入各自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附录D 常用建筑材料的热工参数


 

材料名称

   r

kg/m3

标准值

导热系数修正系数

导热系数

W/(m•K)〕

蓄热系数 s

W/(m2•K)〕

使用部位

影响因素

引用标准或图

墙体材料

钢筋混凝土

2500

1.74

17.20

1.00

墙体、屋面

09J908-3

灰砂砖

1800

0.74

12.72

1.05

墙体

灰缝、含水

09J908-3

多孔砖

1400

0.58

7.92

1.05

墙体

灰缝、含水

09J908-3

 

 

 

蒸压加气混

(蒸压砂加气混凝土

 

砌筑

灰缝 15mm)

400

0.13(0.12)

2.06)

 

 

1.25

 

 

墙体

 

灰缝影响、含水

GB11968 09J908-3

500

0.16(0.14)

2.61)

600

0.19(0.17)

3.01)

700

0.22(0.20)

3.49)

 

粘结

(灰缝≤3mm)

300)

0.09)

1.64)

 

 

1.05

 

 

墙体

 

 

含水率

GB11968 09J908-3

400

0.13(0.12)

2.06)

500

0.16(0.14)

2.61)

600

0.19(0.17)

3.01)

700

0.22(0.20)

3.49)

水泥砂浆

1800

0.93

11.37

1.00

 

墙体

 

09J908-3

石灰砂浆

1600

0.81

10.07

1.00

混合(石灰水泥)砂浆

1700

0.87

10.75

1.00

外墙外保温材料

酚醛泡沫板

≥35

0.032

1.20

外墙外保温

尺寸误差、板缝、

性能衰减

JG/T 515

模塑聚苯板

18~22

0.039

0.36

1.1

外墙外保温

尺寸误差、板缝、压缩、

GB/T 29906

0.033

热固改性模塑聚苯板

35~50

0.041

0.36

1.2

外墙外保温

尺寸误差、压缩、

吸湿

DBJ04/T337

 

挤塑聚苯板

 

22~35

0.024

 

0.32

 

1.1

 

外墙外保温

尺寸误差、压缩、板缝

GB/T 30595

GB/T 10801.2

0.030

0.034

喷涂聚氨酯

≥35

0.024

0.27

1.15

外墙外保温

环境影响、尺寸

误差

GB50404



 

材料名称

   r

kg/m3

标准值

导热系数修正系数

导热系数

W/(m•K)〕

蓄热系数 s

W/(m2•K)〕

使用部位

影响因素

引用标准或图


硬泡聚氨酯板

≥35

0.024

0.27

1.15

外墙外保温

尺寸误差、压缩、

板缝


岩棉板

0.040

0.75

1.2

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

吸湿、压缩、性能衰减

JG/T483 GB/T25975

岩棉带(竖丝岩棉

0.048

0.75

1.2

外墙外保温、防火

隔离带

吸湿、压缩、性

能衰减

泡沫玻璃

≥98,<140

0.045

0.60

1.1

外墙外保温

尺寸误差、板缝

JG/T469

≥140,<160

0.058

1.1

保温结构一体

 

 

 

保模一体化

芯材为 EPS

≥20

0.039

0.36

1.1

复合墙体保温

尺寸误差

DBJ04/T362

GB29906

0.033

 

芯材为 XPS

 

22~35

0.024

 

0.32

 

1.1

 

复合墙体保温

 

尺寸误差

DBJ04/T362 GB10801.2

0.030

0.034

芯材为 PU

≥35

0.024


1.1

复合墙体保温

尺寸误差

DBJ04/T362

GB50404

 

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复合剪力墙

芯材为 EPS

≥20

0.039

0.36

1.3

 

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复合剪力墙

 

 

压缩、冷热桥

JGJ/T451

GB29906

0.033

 

芯材为 XPS

 

22~35

0.024

 

0.32

 

1.3

DBJ04/T362 GB10801.2

0.030

0.034

其他保温材料

岩棉板

140~160

0.040

0.75

1.3

外墙内保温、幕墙保温

吸湿、压缩、性能衰减、冷热桥

GB/T25975

岩棉带(条

0.048

0.75

1.3

外墙内保温、幕墙

保温

吸湿、压缩、性

能衰减、冷热桥

 

玻璃棉板

24~32

0.038

 

0.75

 

1.2

不透明幕墙保温、

管道保温、外墙内保温

 

吸湿、压缩

GB/T13350

32~40

0.036

40

0.034

 

泡沫玻璃

141~160

0.058

 

0.75

 

1.2

屋面保温、地面保

温、内隔墙保温、外墙内保温、基层

 

灰缝、使用环境

JC/T 647

161~180

0.062

≥181

0.068



 

材料名称

   r

kg/m3

标准值

导热系数修正系数

导热系数

W/(m•K)〕

蓄热系数 s

W/(m2•K)〕

使用部位

影响因素

引用标准或图


 

 

 

 

泡沫混凝土

≤300

0.080


 

 

 

 

1.5

垫层、基层填充


JG/T 266

≤400

0.10

1.85

≤500

0.12

2.35

≤600

0.14

2.85

≤700

0.18

3.35

≤800

0.21

3.85

≤900

0.24

4.35

≤1000

0.27

5.0

保温砂浆

Ⅰ型

240~300

0.070

1.20

1.25

内隔墙保温、冷热

桥抹灰处理

吸湿、压缩

GB/T 20473

Ⅱ型

301~400

0.085

1.50

1.25

矿物纤维喷涂绝热层(玻璃棉

---

0.042

---

1.3

 

楼板顶棚保温

吸湿、使用环境、冷热桥

GB/T 26746

矿物纤维喷涂绝热层矿渣棉、

岩棉

---

0.044

---

1.3

 

模塑聚苯板

≥15

0.041

0.36

1.2

屋面保温、地面保

压缩、吸湿、使

用环境

GB/T 10801.1

≥15

0.041

0.36

1.5

倒置屋面

压缩、吸湿

 

挤塑聚苯板

 

---

0.024

 

0.32

1.2

屋面保温、地面保

压缩、吸湿、使

用环境

GB/T 10801.2

0.030

1.3

地下室与土壤接触外墙保温

压缩、吸湿、板

0.034

喷涂聚氨酯

≥35

0.024

0.27

1.2

屋面保温、外墙内

保温

环境、温度影响

GB 50404

轻骨料混凝土(找坡层

1000-1100

0.30

5.0

1.5

做为找坡层铺设在

密闭屋面

含水率

09J908-3

 

注:1、围护结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材料的热性能计算参数应按本表取值。导热系数计算值应为导热系数修正后的导热系数。

2、表中没有包含的保温材料,需提供相关使用标准,其导热系数计算值需经修正系数修正。一般来讲:用于外墙保温时,无机材料修正系数按 1.2

选取,有机材料修正系数按 1.1 选取;用于屋面保温时,无机材料修正系数按 1.5 选取,有机材料修正系数按 1.2 选取。


附录 E 部分外窗热工性能设计选用表

 

 

外窗型号

玻璃配置mm)

保温性能K,

W/(m2·K)

太阳得热系

SHGC

1

60 系列隔热铝合金窗

≥24mm 隔条+填充)

5+9A+5Low-E+9A+5Low-E

1.8~2.0

0.24~0.31

2

65 系列隔热铝合金窗

≥28mm 隔条+填充

5+12Ar+5+12Ar+5

1.9~2.0

0.44~0.48

3

70 系列隔热铝合金窗

≥34mm 隔条+填充

5+12Ar+5+12Ar+5

1.8~2.0

0.44~0.48

4

70 系列隔热铝合金窗

≥34mm 隔条+填充

5+12A+5+12A+5Low-E

1.8~2.0

0.30~0.37

5

70 系列隔热铝合金窗

≥34mm 隔条+填充

5+12Ar+5+12Ar+5Low-E

1.7~1.9

0.30~0.37

6

70 系列隔热铝合金窗

≥34mm 隔条+填充

5+12A+5Low-E+12A+5Low-E

1.6~1.8

0.24~0.31

7

70 系列隔热铝合金窗

≥34mm 隔条+填充

5+12Ar+5Low-E+12Ar+5Low-E

1.5~1.7

0.24~0.31

8

80 系列隔热铝合金窗

≥44mm 隔条+填充

5+12A+5+12A+5Low-E

1.4~1.6

0.30~0.37

9

80 系列隔热铝合金窗

≥44mm 隔条+填充

5+12Ar+5+12Ar+5Low-E

1.3~1.5

0.30~0.37

10

80 系列隔热铝合金窗

≥44mm 隔条+填充

5+12Ar+5Low-E+12Ar+5Low-E

1.1~1.3

0.24~0.31

11

90 系列隔热铝合金窗

≥54mm 隔条+填充

5+12A+5+V+5Low-E

0.9~1.1

0.35~0.39

12

90 系列隔热铝合金窗

≥54mm 隔条+填充

5 超白+12A+5 超白+V+5 超白

Low-E

0.9~1.1

0.43~0.50

13

100 系列隔热铝合金窗

≥64mm 隔条+填充

5+12A+5Low-E+12A+5Low-E

1.0~1.2

0.24~0.31

14

100 系列隔热铝合金窗

≥64mm 隔条+填充

5+12Ar+5Low-E+12Ar+5Low-E

0.9~1.1

0.24~0.31

 

15

100 系列隔热铝合金窗

≥64mm 隔条+填充

5 超白+12Ar+5 超白 Low-E+12Ar+5 超白 Low-E

 

0.9~1.1

 

0.40~0.47

16

100 系列隔热铝合金窗

≥64mm 隔条+填充

5+12Ar+5+V+5Low-E

0.8~1.0

0.35~0.39

17

100 系列隔热铝合金窗

≥64mm 隔条+填充

5 超白+12Ar+5 超白+V+5 超白

Low-E

0.8~1.0

0.43~0.50

 

18

 

60 系列塑料窗3 腔室

 

5+9A+5+9A+5Low-E

 

1.8~2.0

 

0.30~0.37

19

65 系列塑料窗5 腔室

5+12A+5+12A+5

1.8~2.0

0.44~0.48

20

65 系列塑料窗5 腔室

5+12Ar+5+12Ar+5

1.5~1.7

0.44~0.48

21

65 系列塑料窗5 腔室

5+12A+5+12A+5Low-E

1.4~1.6

0.30~0.37

22

65 系列塑料窗5 腔室

5+12Ar+5+12Ar+5Low-E

1.3~1.5

0.30~0.37

23

65 系列塑料窗5 腔室

5+12A+5Low-E+12A+5Low-E

1.2~1.4

0.24~0.31

24

65 系列塑料窗5 腔室

5+12Ar+5Low-E+12Ar+5Low-E

1.1~1.3

0.24~0.31


25

70 系列塑料窗6 腔室

5+12A+5+12A+5

1.6~1.8

0.44~0.48

26

70 系列塑料窗6 腔室

5+12Ar+5+12Ar+5

1.5~1.7

0.44~0.48

27

82 系列塑料窗

6 腔室及以上

5+12A+5+12A+5Low-E

1.1~1.3

0.30~0.37

28

82 系列塑料窗

6 腔室及以上

5+12Ar+5+12Ar+5Low-E

1.0~1.2

0.30~0.37

29

82 系列塑料窗

6 腔室及以上

5+12Ar+5Low-E+12Ar+5Low-E

0.8~1.0

0.24~0.31

 

30

82 系列塑料窗

6 腔室及以上

5 超白+12Ar+5 超白 Low-E+12Ar+5 超白 Low-E

 

0.8~1.0

 

0.40~0.47

31

82 系列塑料窗

6 腔室及以上

5+12Ar+5+V+5Low-E

0.6~0.8

0.35~0.39

32

82 系列塑料窗

6 腔室及以上

5 超白+12Ar+5 超白+V+5 超白

Low-E

0.6~0.8

0.43~0.50

33

68 系列木窗

5+12A+5+12A+5

1.8~2.0

0.44~0.48

34

68 系列木窗

5+12Ar+5+12Ar+5

1.7~1.9

0.44~0.48

35

78 系列木窗

5+12A+5+12A+5Low-E

1.4~1.6

0.30~0.37

36

78 系列木窗

5+12Ar+5+12Ar+5Low-E

1.3~1.5

0.30~0.37

37

78 系列木窗

5+12A+5Low-E+12A+5Low-E

1.2~1.4

0.24~0.31

38

78 系列木窗

5+12Ar+5Low-E+12Ar+5Low-E

1.1~1.3

0.24~0.31

39

78 系列木窗

5 超白+12Ar+5 超白

Low-E+12Ar+5 超白 Low-E

1.1~1.3

0.40~0.47

40

78 系列木窗

5+12A+5+V+5Low-E

0.7~1.0

0.30~0.37

41

78 系列木窗

5 超白+12Ar+5 超白+V+5 超白

Low-E

0.7~1.0

0.43~0.50

42

86 系列铝木复合窗

5+12A+5+12A+5Low-E

1.5~1.7

0.30~0.37

43

86 系列铝木复合窗

5+12Ar+5+12Ar+5Low-E

1.4~1.6

0.30~0.37

44

86 系列铝木复合窗

5+12A+5Low-E+12A+5Low-E

1.3~1.5

0.24~0.31

45

86 系列铝木复合窗

5+12Ar+5Low-E+12Ar+5Low-E

1.2~1.4

0.24~0.31

46

92 系列铝木复合窗

5+12Ar+5Low-E+12Ar+5Low-E

0.9~1.1

0.24~0.31

47

92 系列铝木复合窗

5 超白+12Ar+5 超白

Low-E+12Ar+5 超白 Low-E

0.9~1.1

0.40~0.47

48

92 系列铝木复合窗

5+12A+5+V+5Low-E

0.8~1.0

0.30~0.37

49

92 系列铝木复合窗

5 超白+12Ar+5 超白+V+5 超白

Low-E

0.8~1.0

0.43~0.50

1、表中玻璃配置未注 Low-E 的均为白玻;玻璃配置可以高于本表,所有中空玻璃均采用高性能暖边系统。

2、玻璃配置从室外侧到室内侧表述;双片 Low-E 膜的中空玻璃膜层一般位于 2、4 面或者 3、5 面;真空复合中空玻璃中真空玻璃应位于室内侧,且 Low-E 膜一般位于第 4 面。

3、铝木复合窗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节能门窗第 1 部分:铝木复合门窗》GB/T 29734.1 中以木型材为主受力构件 b 型铝木复合窗。

4、外窗实际热工性能应以检测值为准。


附录 F 建筑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

 

F.0.1 建筑遮阳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SCs= ax2+bx+1 (F.0.1-1)

x =A/B (F.0.1-2)

式中:SCs ——建筑遮阳系数;

x ——建筑遮阳特征值,当 x>1 时,取 x = 1

ab ——拟合系数,宜按表 F.0.1 选取;

AB ——建筑遮阳的构造定性尺寸,宜按图 F.0.1-1F.0.1-5 确定。








 


 

 

F.0.1-1 水平式外遮阳的特征值的示意图

 

 

 








 


 

 

 

F.0.1-2 垂直式外遮阳的特征值的示意图


 

 

 

F.0.1-3 挡板式外遮阳的特征值的示意图

 

 

 

 








 


 

F.0.1-4 横百叶挡板式外遮阳的特征值的示意图

 








 


 

F.0.1-5 竖百叶挡板式外遮阳的特征值的示意图


F.0.1 建筑遮阳系数计算用的拟合系数 a,b

气候区

建筑遮阳类型

拟合系数

西

 

 

 

严寒地区

水平遮阳

F.0.1-1

a

0.31

0.28

0.33

0.25

b

-0.62

-0.71

-0.65

-0.48

垂直遮阳

F.0.1-2

a

0.42

0.31

0.47

0.42

b

-0.83

-0.65

-0.90

-0.83

 

 

 

 

 

 

 

 

 

 

 

 

 

 

寒冷地区

水平遮阳( F.0.1-1

a

0.34

0.65

0.35

0.26

b

-0.78

-1.00

-0.81

-0.54

垂直遮阳( F.0.1-2

a

0.25

0.40

0.25

0.50

b

-0.55

-0.76

0.54

-0.93

挡板遮阳( F.0.1-3

a

0.00

0.35

0.00

0.13

b

-0.96

-1.00

-0.96

-0.93

固定横百叶挡板式遮阳

F.0.1-4

a

0.45

0.54

0.48

0.34

b

-1.20

-1.20

-1.20

-0.88

固定竖百叶挡板式遮阳

F.0.1-5

a

0.00

0.19

0.22

0.57

b

-0.70

-0.91

-0.72

-1.18

 

活动横百叶挡板式遮阳

F.0.1-4

a

0.21

0.04

0.19

0.20

b

-0.65

-0.39

-0.61

-0.62

a

0.50

1.00

0.54

0.50

b

-1.20

-1.70

-1.30

-1.20

 

活动竖百叶挡板式遮阳

F.0.1-5

a

0.40

0.09

0.38

0.20

b

-0.99

-0.54

-0.95

-0.62

a

0.06

0.38

0.13

0.85

b

-0.70

-1.10

-0.69

-1.49

注:拟合系数应按本标准第 4.1.4 条有关朝向的规定在本表中选取。

 

F.0.2 各种组合形式的建筑遮阳系数,可由参加组合的各种形式遮阳的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来确定,单一形式的建筑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式(F.0.1)计算。

F.0.3 当建筑遮阳的遮阳板采用有透光能力的材料制作时,应按下式进行修正:

SCs= 1-1-SCs*( 1-η*) F.0.3

式中:SCs* ——建筑遮阳的遮阳板采用非透明材料制作时的建筑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式(F.0.1)计算;

η* ——遮阳板的透射比,宜按表 F.0.3 选取。


F.0.3 遮阳板的透射比

 

遮阳板使用的材料

规格

η*

织物面料、玻璃钢类板

0.40

 

玻璃、有机玻璃类板

深色:0<Se ≤ 0.6

0.60

浅色:0.6<Se≤0.8

0.80

 

 

金属穿孔板

穿孔率: 0<φ≤0.2

0.10

穿孔率:0.2<φ≤0.4

0.30

穿孔率:0.4<φ≤0.6

0.50

穿孔率:0.6<φ≤0.8

0.70

铝合金百叶板

0.20

木质百叶板

0.25

混凝土花格

0.50

木质花格

0.45


附录 G 平均传热系数简化计算方法

G.0.1 对于一般建筑,外保温墙体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Kmφ· K G.0.1

式中:Km——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W/(m2·K)]

K ——外墙平壁部分的传热系数 [W/(m2·K)]

φ——外墙平壁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墙体保温构造和传热系数综合考虑取值,其数值可按表 G.0.1 选取。

G.0.1 外墙平壁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φ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限值 Km [W/(m2·K)]

外保温

普通窗

凸窗

0.60

1.1

1.3

0.55

1.2

1.3

0.50

1.2

1.3

0.45

1.2

1.3

0.40

1.2

1.3

0.35

1.3

1.4

0.30

1.3

1.4

0.25

1.4

1.5

G.0.2 对于一般建筑,取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等于屋面平壁部分的传热系数。当屋面出现明显的结构性热桥时,屋面平均传热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 的规定计算。

 

G.0.3 当建筑墙体(屋面)采用不同材料或构造时,应先计算各个不同类型墙体(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然后再依据面积加权的原则,计算整个墙体(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


附录H 地面传热系数计算

 

H.0.1 地面传热系数应由二维非稳态传热计算程序计算确定。

H.0.2 地面传热系数应分成周边地面和非周边地面两种传热系数,周边地面应为外墙内表 2m 以内的地面,周边以外的地面应为非周边地面。

H.0.3 我省各市县周边地面满足本标准第 4.2.1 条规定的保温材料层热阻限值时,需要的保温材料厚度按本标准附录表 H.0.3 取值。

H.0.4 我省各市县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满足本标准 4.2.1 条规定的保温材料层热阻限值时,需要的保温材料厚度按本标准附录表 H.0.4 取值。


H.0.3 周边地面保温层厚度选用表

 

 

 

 

气候分区

 

 

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

 

 

市县名称

 

保温材料mm

 

EPS 

 

XPS 

 

PU 

泡沫玻璃

加气砼砌块

 

 

 

 

 

严寒 C 

1C 

 

6.17

 

右玉

 

 

 

 

 

 

90

 

 

 

 

 

 

55

 

 

 

 

 

 

50

 

 

 

 

 

 

150

 

 

 

 

 

 

450

5.16

五寨 大同县

4.15

大同 浑源 广灵 天镇平鲁 左云 岢岚 神池

 

3.14

阳高 偏关 五台 朔州河曲 山阴 岚县 灵丘宁武

 

2.13

静乐 寿阳 方山 娄烦左权 和顺 交口

 

 

 

 

 

 

 

 

 

寒冷 A 

2A 

3.14

怀仁 应县 定襄

 

 

 

 

 

 

 

 

 

80

 

 

 

 

 

 

 

 

 

50

 

 

 

 

 

 

 

 

 

45

 

 

 

 

 

 

 

 

 

130

 

 

 

 

 

 

 

 

 

380

 

2.13

繁峙 代县 忻州 兴县 阳曲 临县 永和 蒲县 隰县 中阳

 

 

 

1.12

沁县 榆社 安泽 古交 石楼 离石 武乡 沁源 柳林大宁 襄垣 长子 愉次 昔阳 交城 孟县 平顺 文水 潞城 清徐 太原

太谷

 

 

 

0.11

汾阳 壶关 陵川 吉县阳泉 祁县 平定 平遥屯留 灵石 长治 孝义乡宁 高平 黎城 霍州古县 沁水 汾西 介休

洪洞

 

0.01

绛县 浮山 芮城 晋城阳城

1.12

垣曲

 

 

寒冷 B 

2B 

0.11

夏县

 

 

 

75

 

 

 

45

 

 

 

45

 

 

 

120

 

 

 

360

 

0.01

曲沃 闻喜 侯马 翼城

襄汾 万荣 临汾 运城稷山 新绛

1.12

临猗 平陆 永济 河津


H.0.4 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厚度(mm)选用表

 

 

气候分区

 

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

 

市县名称

保温材料mm

 

EPS 

 

XPS 

 

PU 

 

泡沫玻璃

 

 

 

 

 

严寒 C 

1C 

6.17

右玉

 

 

 

 

 

100

 

 

 

 

 

80

 

 

 

 

 

60

 

 

 

 

 

150

5.16

五寨 大同县

4.15

大同 浑源 广灵 天镇平鲁 左云 岢岚 神池

 

3.14

阳高 偏关 五台 朔州河曲 山阴 岚县 灵丘宁武

 

2.13

静乐 寿阳 方山 娄烦左权 和顺 交口

 

 

 

 

 

 

 

 

寒冷 A 

2A 

3.14

怀仁 应县 定襄

 

 

 

 

 

 

 

 

 

90

 

 

 

 

 

 

 

 

 

75

 

 

 

 

 

 

 

 

 

50

 

 

 

 

 

 

 

 

 

140

 

2.13

繁峙 代县 忻州 兴县 阳曲 临县 永和 蒲县 隰县 中阳

 

 

 

1.12

沁县 榆社 安泽 古交 石楼 离石 武乡 沁源 柳林大宁 襄垣 长子 愉次 昔阳 交城 孟县 平顺 文水 潞城 清徐 太原

太谷

 

 

 

0.11

汾阳 壶关 陵川 吉县阳泉 祁县 平定 平遥屯留 灵石 长治 孝义乡宁 高平 黎城 霍州古县 沁水 汾西 介休

洪洞

 

0.01

绛县 浮山 芮城 晋城阳城

1.12

垣曲

 

 

 

寒冷 B 

2B 

0.11

夏县

 

 

 

80

 

 

 

65

 

 

 

45

 

 

 

120

 

0.01

曲沃 闻喜 侯马 翼城襄汾 万荣 临汾 运城稷山 新绛

 

1.12

 

临猗 平陆 永济 河津


附录 J 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

J.0.1 供热管道保温厚度不应小于表J.0.1的规定值。

当选用其他保温材料或其导热系数与表J.0.1的规定值差异较大时,最小保温厚度应按下式修正:

min m min m

式中:

 

δ ---修正后的最小保温层厚度mm);

 

δmin  ---本标准表J.0.1规定的保温厚度mm);

 

λm  ---实际选用的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数[W/(m.k)];

λm ---本标准表J.0.1规定的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数[W/(m.k)];

 J.0.1-1 供热管道保温厚

 

 

 

管道类型

保温材料

离心玻璃棉

柔性泡沫橡塑

聚氨酯硬质泡沫

公称直径

mm

厚度

mm

公称直径

mm

厚度

mm

公称直径

mm

厚度

mm

 

 

5℃≤管内介质温度

60

DN40

35

DN50

25

DN50

25

DN50~DN100

40

DN70~DN15 0

28

DN70~DN15 0

30

DN125~DN25 0

45

 

DN200

 

32

 

DN200

 

35

DN300

50

 

60℃<管内介质温85

DN50

50

 

 

不适宜使用

DN50

30

DN70~DN150

60

DN70~DN15 0

40

DN200

70

DN200

50

注:1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λ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离心玻璃棉λ=0.033+0.00023tm[W/(m.k)]

 

柔性泡沫橡塑:λ=0.03375+0.0001375tm[W/(m.k)]聚氨酯硬质泡沫:λ=0.02+0.00014tm[W/(m.k)]

其中 tm---绝热层的平均温度℃)


2 聚氨酯硬质泡沫宜用于室外供热管道的保温。

 

J.0.2 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可按表 J.0.2-1 的规定选用。表 J.0.2-1 空气调节系统冷热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

 

 

 

 

 

 

 

 

 

 

 

 

 

 

 

 

1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λ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离心玻璃棉:λ=(0.033+0.00023 tm[W/(m.k)]

 

柔性泡沫橡塑:λ=(0.03375+0.0001375 tm[W/(m.k)]其中 tm ——绝热层的平均温度(℃)

2 单冷管道和柔性泡沫橡塑保冷的管道均应进行防结露要求验算。

 

J.0.3 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 J.0.3 的规定。

 

 J.0.3 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

 

风管类型

最小热阻w2.k/w

一般空调风管

0.74

低温空调风管

1.08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引用标准名录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

《电容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17625.1

《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 18870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

《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9541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0

10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11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

1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1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15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1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17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18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

19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20 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GB/T 6424

21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22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23 《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GB/T 17581

24 《太阳热水系统性能评定规范》GB/T 20095

25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 21087

26 《采暖与空调系统水力平衡阀》GB/T 28636

27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GB/T 29414

28 《采暖空调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GB/T 29735


29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30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

31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CJ/T 179

32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

33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

34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35 《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289

36 《采暖空调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JG/T 383

37 《山西省用水定额》DB14/T 1049.3

38 《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标准》DBJ04/T 369

39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